事情发生在今年7月17日。
当天下午1时许,湘潭某食品公司女职工小怡,因不服公司让其调休的安排,到公司领导办公室纠缠吵闹,被两名公司保安带到厂门外保安室。
随后,小怡打电话给丈夫,称自己被保安殴打。她的丈夫随即纠集两位朋友赶至保安室。3人分别用凳子、剪刀、竹棍,将一名保安头部、手臂等处打伤后,驾车逃离现场。
事后,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:挨打的保安所受损伤为轻伤。8月6日、8月13日,包括小怡丈夫在内的3名施暴者先后向湘潭、长沙警方投案。小怡的丈夫最终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,赔偿后者10万元。
不过,民责已了,刑责难逃。近日,雨湖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,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。
点评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505条规定,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;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,应当适用非监禁刑;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,可以减轻处罚;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除刑事处罚。
原标题:女员工不满公司调休安排叫来丈夫殴打保安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chinanews.com/fz/2013/12-19/5638735.shtml
稿源:中国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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